Monday 28 September 2009

[轉載]蘋果日報:愛國青年有 SO


2009年09月28日 (蘋果日報)

十.一活動浪接浪,噚日港島區由朝到晚都係巡遊、步行,但原來咁都仲未行夠,下禮拜六中秋節仲有壇「香港各界青少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60周年萬人大巡遊」,淨係個名都已經長過水蛇春,你叫啲後生仔邊有興趣同你癲。但好彩,祖國而家有米,要激發青少年愛國情操,自然冇難度。

行一個下晝有禮物收

當年六七暴動土共就話慨嘆愛國有罪啫, 家陣回歸咗,香港都由共產黨揸 fit囉,唔止成年人爭住認愛國,後生仔只要參加上述嘅 10月 3日大巡遊,就可以現兜兜有禮物收,唔好講話愛國有理啦,直頭係愛國有 so呀!同西環關係密切嘅港大研究生會 PGSA,近日就向同學發出電郵,話參加呢個巡遊者,會獲得 50蚊嘅禮物同抽獎機會。
八方以為,內地先要透過啲單位組織群眾去參加官方活動,但 原來香港家都興起呢味嘢,要召集啲人肉佈景板撐場。呢個巡遊喺西九龍圓方商場附近集合,途經廣東道、梳士巴利道去香港體育館為終點,巡遊後完成點綴歌舞 昇平任務就鳥獸散,預算下午 3點搞到 5點,但中午 12點就要報到,即係搞足一個下晝。

為增加吸引力, PGSA會安排免費巴士,接送參加者去集合地點。除咗奉上價值 50元嘅精美禮品外,參加者仲可能抽中國慶騷「青春中華」晚會嘅門票,睇到劉華、謝安琪、張敬軒等歌星嘅表演。 PGSA封電郵仲落足嘴頭,話巡遊同晚會注入「健康人生」元素,可以帶出「擁有強健體魄,遠離毒品禍害」訊息,「期望全港青少年繼續為祖國、為香港的富強 而努力!」
雖然呢份愛國熱情咁洶湧澎湃,但一啲仲有獨立思考能力嘅港大生卻不為所動,質疑:「 50元招聘國慶走路工,上街扮演群眾, PGSA花錢請做學生臨記上街巡遊,虛假和諧。」升呢做咗港大研究生陳巧文都睇唔過眼,噚日就喺學校民主牆同 PGSA開拖,大罵呢種送禮谷人去巡遊嘅手法,要 PGSA出嚟交代,呢筆利誘同學參與馬騮戲嘅資金,究竟出自同學仔嘅會費,定係由阿爺資助。八方都有搵過 PGSA方面,不過就未有回應。聽聞呢 50蚊紀念品係大會 T恤同太陽帽,咁落本,八方真係覺得好吸引囉!

Sunday 27 September 2009

HKU Postgrad學生會 (PGSA) 賄賂同學參與國喪馬騮戲

will go to uni and stick up some copies of the below above poster tomorrow:

請PGSA (postgrad學生會)交代:賄賂同學參與國喪馬騮戲的資金,是無恥浪費同學會費,還是由「阿爺」資助?


further reading:愛國者應慶祝「十一國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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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Thu, 24 Sep 2009 07:35:15 +0800 [09/24/2009 07:35:15 AM HKT]
From: PGSA
Cc: mail.service@intranet.hku.hk
Subject: 國慶萬人大遊行活動徵集註冊 Call for participants to 60th National Day Parade

Dear Postgraduates,

註冊請點擊:
http://hkuems1.hku.hk/hkuems/ec_regform.aspx?guest=Y&ueid=12503

對註冊的港大研究生,我們提供免費的巴士和價值50元的精美禮品,並有機會抽到青春中華晚會門票(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先生和知名藝人劉德華等将出席),附活動詳情。

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大力支
持下,由香港各界青少年慶祝建國六十周年系列活動委員會主辦、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民政事務局聯合主辦的慶祝建國壓軸項目 - 「香港各界青少年慶祝中
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萬人大巡遊及主題晚會《青春中華‧健康人
生》」,將於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隆重舉行,詳情暫定如下:

活動一)
名稱: 「香港各界青少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萬人大巡遊」
日期: 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時間: 下午3時正至5時正 (報到時間由中午12時開始)
地點: 集合及起步點為西九龍中天地 (近圓方/柯士甸站)、途經廣東道、梳
士巴利道,直達香港體育館為終點,完成巡遊後可自行解散

活動二)
名稱:「香港各界青少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主題晚會」
《青春中華‧健康人生》
日期: 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時間: 下午5時45分至晚上7時30分 (由下午5時正開始進場)
地點: 紅磡香港體育館

上述兩項項目將由香港各界青少年一同攜手為慶祝新中國成立六十周年而舉行,並以青少年為主體的巡遊活動和表演晚會;當中更注入『健康人生』的元素,從而帶出擁有強健體魄,遠離毒品禍害的訊息,期望全港的青少年繼續為祖國、為香港的富強而努力!

Regards,
Postgraduate Student Associ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ttp://www.hku.hk/pgsa

Friday 25 September 2009

台灣省

As young as I am, I've had my fair share of being called a nation-selling thief (賣國賊) for reasons that I think are absurd. It's not a term I use that often at all, but whenever reading about decisions such as the following made by the Ma Ying-jeou administration, this is the term that always pops up in my head.

Unfortunately, the moment our Taiwanese brothers and sisters voted for the KMT for reasons such as the hope that the economy might improve, they have in reality let in thieves that have and will continue to sell their homeland to one of the most corrupted regimes in the world.

吳敦義:禁熱比婭入境台灣
台灣行政院長吳敦義今日(25日)表示,會禁止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主席熱比婭入境。他指,有關決定是由內政部作出,他會支持。

正在美國巡迴演出的台灣閃靈樂團主唱Freddy當面邀請熱比婭訪台,而熱比婭則回應指,希望12月訪台,希望台灣當局核發簽證給她。

吳敦義今早表示,仍未收到熱比婭的申請,相關部門會依據台灣利益與全民利益評估,在今天下班前會商出基本結論。

內政部長江宜樺在立法院院會指,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與一恐怖組織有密切關聯 (this is Mainland China Rhetoric and they've never been able to produce any proof! ),且大會秘書長也是許多國家高度提防對象;以國家利益為考量,建議政府禁止熱比婭入境。

熱比婭是台灣政壇中近期常被提起的名字,因由綠營主導的高雄市政府早前已在旅遊界壓力下,將有關熱比婭的紀錄片從高雄電影節中抽出,另外安排放映。

Wednesday 23 September 2009

why is the rebel in school always openly loved (if not at least secretly respected) by every kid?

becuase deep down, every one of those kids knows that this is the kind of person who will eventually lead them out of egypt

Monday 14 September 2009

從藝人結婚一事看「私隱」

連日來於香港獨立媒體 (in media)不斷討論幾名藝人被揭已婚之事,有關「誰對誰錯誰說謊只是保護自己及家人」...等等,在此不想花篇幅再去重複探討,反而有興趣研究由此延伸出來的兩個問題:

1. 沒有好好保護自己私隱的人有否擁有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及
2. 什麼是「私隱」(短答:一個絕大部分香港主流傳媒明顯地不懂尊重的東西)。

先談談 1. -- 在 in media 討論其間有人提出:「正如有人把自己醉酒的照片上載Facebook又唔set permission,那,就不會怪別人起他底,他根本沒有做好保護自己私隱的本份。 」

首先,從我印象中,上載照片到facebook然後被傳媒「起底」報導及刊登的,並非全沒有將照片列為私人設定,而是傳媒從某些其他不正當途徑(盜?)取得而已。

就算有人真的把未有設定為私人的照片上載到互聯網而被傳媒發現及刊登,那該人確是沒有做足可以保護自己私隱的功夫*,但這是否說明該人便自動forfeited(喪失了)她/他的right to privacy呢?

這正是絕大部份人痛罵陳冠希卻完全未有怪責那「盜相人」 的原因,也正正是一個女孩穿著短裙獨個兒逛街或歸家途中被非禮、強姦而被人罵「抵死!」的邏輯。但不管陳冠希是多麼的不小心(雖然他表明早已刪除相片),亦不管女孩子的裙有多短,偷相及非禮/強姦的歹徒的行為不單是犯法,也是(更重要地)不道德的。

例如,假若你在一間位於向來治安不佳區域的銀行提款機提取了大量現金後當場點算那些紙幣,及後更未有把錢好好收藏,反而大搖大擺地拿著滿手千元紙幣,接著錢被搶走了,那麼你可能真是愚蠢得很,但你的行有並非違反任何道德,但該搶劫者的行為卻肯定是不道德的。你就此報案,警察理應不可指責你「沒有做好保護自己金錢的本份」(但當然她/他可能會勸籲你以後小心財物),更應為你緝捕賊人,要是該賊人當場被你抓著,你當然也絕對有權要他歸還全部金錢。

若個人擁有的某個權利(a right to something),例如物權(right to property)、不被(不義地)襲擊/侵犯的權利(right to not be (unjustly) assaulted)等等,就不論這個人有否或能否嘗試去保護它,這權利都是不應被侵犯或侵佔的。若有人趁別人沒有或無法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乘虛而入去侵犯該人的權利,這行為就當然是不道德及無可辯解的。名人的私人相片在未有得到當事人授權而被刊登或發報的例子也不應被視為例外(尤其當刊登這些照片的傳媒大多用「爆料」等字眼去發報,就充分反映出該material的私人性及受害人對該material被刊登(預期)的不願意)。


這就延伸到問題2:「(不應被侵犯的)『私隱』究竟是甚麼?」在 in media 有人提出以下兩個常見的觀點#:

(a1) 婚姻註冊是公眾資料﹐(a2)報導誰和誰結婚並不算侵犯私隱。

(b) 私隱是一個很公平的遊戲﹐偷入私人地方拍攝犯法﹐但若果帶得出來公眾地方﹐又咁岩俾人影到﹐那就好怪他自己自願透露私隱。只要屬實不是作假﹐別人報導也不能怪人。不想人家報導大可以干脆不做。

有關(a1),我一向也應為現有的制度是有問題的。結婚本是兩個人的事,不願意的話,何須公開?但考慮到種種因素 – 例如政府或非政府機構給予已婚人及/或其配偶的福利 -- 致令現代人大多選擇 state sanctioned marriage (政府認可之婚姻),而正正是這些因素,再加上重婚等問題,state sanctioned marriage確實不只是影響到兩個人的事。然而大部份人都會選擇將喜訊告知(至少某些)親友,但要是她/他們選擇不這樣做,在沒有任何法律牽連的情況下,亦應有權選擇不將婚訊向任何她/他們不想告知的人披露。 所以,以我個人認為,查閱婚姻註冊資料的權利應衹為properly interested persons(實際上有利益關係的人)所享有-- 例如相關之政府部門、該人之法定配偶(處理涉嫌重婚等)、該人之僱主(僱主提供福利予僱員法定配偶的情況下。)

至於(a2)及 (b),意見指報導(或從其他渠道--如網上論壇等--公開)一些發生於公眾場合或公眾可得悉的事情並不算侵犯私隱,本人也曾一度同意。所謂「針唔拮到肉唔知痛」,打從去年開始,我的觀點有了一百八十度轉變。

在下成為半個公眾人物乃始於一些跟私生活完全無關的示威、抗議行動,及後半年不論買餸、上學、往沙灘等公眾場合進行一些私人(實在很慣常甚至無聊至極)的活動都慘被狗仔隊追蹤,甚至到了今天,往醫院覆診、乘地鐵、上餐館、跟朋友或伴侶逛街等仍舊會被其他人於未經取得同意而拍下照片。雖然無論是狗仔隊或一些市民(業餘客串狗仔隊?)所拍的,並非所有都被刊登或透過其他方式公開,但專業或業餘客串的狗仔隊之無孔不入,及任何親友的每一個(在公眾地方的)生活小節也會遭全港檢視的可能性,已足夠令我感到非常困擾,以至每次外出時都擔心會被認出,就連一些親友也害怕 遭到牽連。

所謂「不想人家報導大可以乾脆不做」之荒旦,沒有切身或未經細想的人也許感受不到箇中的謬誤。試想假如這沒邏輯的邏輯成立,父母該永不伴我同行(對,親戚的照片也曾被上載到互聯網!),最要好的朋友也不應邀我出席生日派對,我就連有需要也不應到醫院,甚至不應上學,不應逛街,或應完全不再外出 -- 因為我們確實不想私人生活被人家用任何方式作報導或品評。

「唔見得光就唔好做啦!」是一個很普遍針對公眾人物於非私人地方(如公共街道)的私人活動被報導的意見。「唔見得光」這形容詞非常有趣 -- 我們的生活中實在有太多非違反道德(即嚴格而言是「見得光」)的活動是大家都不願意它「見」全香港人評頭論足的目「光」。比方說,當你洗澡、穿著內衣在家中走動、甚至只是跟伴侶爭吵架時,沒關好窗簾,湊巧有人拍攝到這情境並將照片上載互聯網或交予報刊、雜誌,那麽難道你的私隱不是被侵犯了?

又假若你一位朋友急需如廁,附近唯一的洗手間的門剛巧壞了關不上,於是她/他草草瞄一下便急於進行,卻不幸被人拍下照片公開。該跟受害人說:「你根本沒有做好保護自己私隱的本份!」、「抵你死!明知可能有人會知、會見到,唔想人知唔想人見,你就咪做啦!」,抑或認定她/他的私隱被侵犯了,看她/他有否需要報警徹查?

誠然,要是那只穿內衣在家中走動、在大街跟愛人牽手、結婚的主角… 換著是個名人,你的回答就可能很不一樣了。


總括而言,「私隱」的理解應不限於「隱閉於絕對私人空間的東西」,而是所謂 的"privacy" -- 任何「private(私人、非公)的東西」。一個public figure(公眾人物)也(應)擁有自己的private life(私人生活),而正如大多數人,她/他們的私人生活其中許多部份都難免要在非私人地方進行。因此,任何對於她/他們以一個private citizen(普通市民)而非public figure身份進行的活動作出報導,及(非以當事人身份)「公開」、「爆」任何不涉及公眾直接利益而可以被「公開」、「爆」的資料,其實已構成了私隱的侵犯;至於是否屬於非法行為的問題,就超越了本文範圍,但可以肯定的是,這類行為是disrespectful(對別人毫不尊重)及違反道德的。「誰跟誰結婚」的報導當然也不例外。


Footnotes:

*當然,談論的是(事前或事後)不願意那些私人資料被公開的人– 而故意「放料」的人本來就是希望她/他故意發放的私人資料不再繼續保持private了


#(a1)乃屬事實,並非意見。

Monday 7 September 2009

我愛國,因我自私

愛國定義.十一意義


「愛國者」vs.「漢奸」:誰是誰?

對,就連「漢奸賓妹」陳巧文也是愛(中)國的。

「愛國」一詞,對我這個八十年代後期出生的香港人來說,自小的概念就是親共人士不知何時成將之專利化的一個標籤(1) ,然而對某些人來說,它也許衹是一個「狗」的代名詞。

賣國賣港者,即甘為名利作出對自己家國前途亳無裨益及甚至有害言行的人,竟不斷把自己有多麽愛國的言詞掛在口邊,反過來,要為中港人民權益發聲的泛民一眾卻不時被罵作「漢奸」、「賣國賊」。因此,小時候聽到「愛國」這名標籤也就不禁毛管直豎,就甚至如今,這後遺症也不時發作。

可是,對「愛國」這標籤甚為反感的我,實質上從小也是蠻愛國的。對內地、香港的民主進程,從來也特別關心,亦特別感到焦慮,其程度遠高於他國。相關的新聞及其他報導,亦當然是最先最常留意的。讀到發生於外地的侵犯人權事件 (human rights violations),自然會覺得氣憤難名,但似乎同胞的苦難總是帶來更貼身 的心痛。


「愛國」偉大嗎?

說著說著,竟發現愛國心看似近乎一種私心。以奧運或任何國際體育競賽為例,對,要說門面話,我們大多會表示:我們當然希望最有實力的運動員勝出。可是,我們心底裡都渴望自己的同胞就是那位最有實力的運動員。

1996年, 李麗姍摘取香港首面奧運金牌,我們興奮得手舞足蹈;翌屆奧運,同樣有一「最有實力的運動員」奪得相同項目的金牌,我們卻不單沒有替她感到高興,甚至還(極)可能感到十分失望,這正因為那位「最有實力的運動員」並不是我們的李麗姍,也不是香港人(我甚有信心去猜想大家也記不起/不知道那人究竟是誰)。

那情節就正如我們對家人的一種接近自私的情感:每次學校舉辦運動會,眾多健 兒中,只有你兒女/兄弟姊妹的勝出會令你高興,也令你感到光采。其他金牌得主的勝利,對你來說意義等於零。

假如你自小跟他失散的父親於一國際性的田徑賽勝出,就算天生沒甚麼運動細胞的你對於他的成就引以為榮是很自然的事,但同時也是有點黐孖筋的。事實上,你完全沒有對他的運動生涯作出過任何貢獻,甚至跟他素未謀面,他有多棒,都與你無關,你究竟在光榮些什麼呢?

同樣,因應自己國家取得的成就而感到高興及光榮,或願意為(自己而不是別人的)國捐軀那情懷,也接近是一種私心、一種(非常貼近)自私的情感,儘管也是可諒解及最自然不過的一種,但看來並非是普遍被解說為什麼偉大無私、值得大大嘉賞的情感(2)。


愛國者應慶祝「十一國慶」嗎?

談過愛國的意義,接下來談談十一國慶吧!

所謂國慶(national day),就是慶祝the birth of a nation (一個國家的誕生),而中國這個nation早在「中華人民共產和國」立國前早就以一個實體的形式存在了。但當然,這個由共產黨完全獨裁操控的中國確是正式誕生於1949年10月1日。所以「十一國慶」,其實就是慶祝共產黨開始搾fit。那麽,一個真正愛國的中國人,應否參與慶祝「十一國慶」呢?究竟共產黨60年來的統治,有否值得慶祝之處呢?

首先,要慶祝人口膨脹問題得到解決:大躍進餓死數千萬蟻民、文化大革命批死鬥死數以十萬百萬!繼而慶祝及後趕緊生葬那些已累積數千年的無謂文化、傳統,破舊立新!

此外,慶祝成功漏夜派出坦克、軍警偷襲手無寸鐵、不自量力的動亂份子,大殺無知學生及自以為正義的學者、工人、平民;慶祝平亂以換來一小撮(特權階級的)人先富起來。不過,這行動可以使得一眾貪官的政權穩妥,雖然值得慶祝,但其實這1989年某一天的小把戲跟本難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60年來,無數麻煩的蟻民、「反動分子」被監禁、迫害、虐打、殺害(或「被消失」)那麼叫人暢快!


最後,當然不應忘記慶祝耗資數百億的「神舟X號」計劃:它為共產黨在國外爭回不少面子、在國內奪回不少飯吃不飽、書沒錢讀的平民百姓的心!正如為了搞個人類史上最奢華的 8888奧運,就算要關起大量總是滿口(不論跟奧運有關與否的)抱怨的國賊(在這光輝時刻,誰有不滿誰就是國賊!)、要摧毀大量百姓的家園、甚至要暗中派出未足歲數的運動員參賽、找小孩咪嘴、作假代唱…..一切衹要能夠保住黨的面子,一切也就no problem,也就值得慶祝!

河蟹萬歲!共你家產黨萬歲!中華人民共你家產和諧國萬歲!



註(FOOTNOTES):

(1) An interesting side remark: 無法輸入「標籤」二字,所以在Yahoo字典查「label」來copy & paste,結果第二個釋義是「商標」(「標籤」是第一個)。在這談及『「愛國」/親中』的context下也湊巧地很貼切、很fitting!
(2) Insofar as 嘉賞自己國民的愛國情感(或嘉賞別國國民而鼓勵自己國民以那些愛國者為榜樣)可以作為培養及促進的手段/方法,以一個國家的利益角度來看,大大嘉賞是「值得」的,但那「值得」並不是morally speaking (道德上)的一種「值得」。

(為了熱烈慶祝之故製作了少量t-shirt網上發售
愛國者請登入http://china60.weebly.com)














終於開blog了!

過去一年多以來一直被不少朋友催促、鼓勵我開設自己的blog。

十分明白在blog發言相比每次都要通過傳媒去發表來得直接,但其一就是一直都希望嘗試減少上網時間及對互聯網的依賴,其二就真是太懶惰,其三就是害怕開了blog之後不會經常update(i.e.都是真的太懶),所是一直未有成事。

最近,多次再被告知有人在別人的blog及討論區使用跟我相同、類似、相近的名義留言,當中更涉及一些誇張失實的言論,例如聲稱會就某blogger區區數句早已聽得習以為常的人身攻擊採取法律行動等。(我何來有這麼多的閒錢啊?)再加上數天前忽然興之所至試做了數件國慶t-shirt打算出售,然而不謁論放於任何地方寄賣也要繳付約40%的佣金 (!) ,markup後一件t-shirt價錢就會變得很貴,於是索性於網上賣了,所以也就順便開了這blog。




澄清

謹此聲明,我,陳巧文 (CHAN, Hau Man Christina),除卻在(1)香港獨立媒體(inmedia)曾發表和轉載數篇文章及回應他人在inmedia的文章/回應,(2)早已設定為只限私人朋友才能檢閱的facebook帳戶發言,及(3)本人所開設的簡短網頁(http://northpolepenguin.weebly.com/)的言論以外,廿二年來從未在任何搏客(blog)、網上討論區/網上論壇(forum)、或任何其他網上空間用真名/本名(包括「陳巧文」、「巧文」、「Christina Chan」、「Christina Hau Man Chan」、「Chan Hau Man」或任何其他涉及本人真名/本名的部分、組合、或部分的組合/組合的部分)發表任何言論(包括就著別人言論的回應)。在過去兩年,我只曾用個人網名活躍於一個網上討論區,而該討論區為一個關心貓兒、非政治的論壇,本人發言時亦只用網名。

過去或將來於網上(以上提及之(1)、(2)、(3)及本blog或blog entry的連結除外)如有任何使用本人的真名或任何其他我真名/本名的部分、組合、或部分的組合的留言,均屬假冒、雷同或巧合,而絕非本人的發言。



INPOLITICALLY CORRECT

「Inpolitically Correct」這詞是早前要說「politically incorrect」(政治不正確)時口快快說錯了而造成的,及後發現原來自己不少言論都算不上是錯,衹不過 (也許) 有少許的政治不正確吧!我想,今後在此blog只會實話實說,用「Inpolitically Correct」來做這blog的名稱,也就再適合不過了。

此外,一向都認為香港本土文化不應低頭自貶身價,我手寫我口就是沒甚麽大問題的,所以日後每篇blog entry都會儘量 (yes, I mean 儘量!!!) 包含兩個分別為廣東話口語及書面語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