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14 September 2009

從藝人結婚一事看「私隱」

連日來於香港獨立媒體 (in media)不斷討論幾名藝人被揭已婚之事,有關「誰對誰錯誰說謊只是保護自己及家人」...等等,在此不想花篇幅再去重複探討,反而有興趣研究由此延伸出來的兩個問題:

1. 沒有好好保護自己私隱的人有否擁有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及
2. 什麼是「私隱」(短答:一個絕大部分香港主流傳媒明顯地不懂尊重的東西)。

先談談 1. -- 在 in media 討論其間有人提出:「正如有人把自己醉酒的照片上載Facebook又唔set permission,那,就不會怪別人起他底,他根本沒有做好保護自己私隱的本份。 」

首先,從我印象中,上載照片到facebook然後被傳媒「起底」報導及刊登的,並非全沒有將照片列為私人設定,而是傳媒從某些其他不正當途徑(盜?)取得而已。

就算有人真的把未有設定為私人的照片上載到互聯網而被傳媒發現及刊登,那該人確是沒有做足可以保護自己私隱的功夫*,但這是否說明該人便自動forfeited(喪失了)她/他的right to privacy呢?

這正是絕大部份人痛罵陳冠希卻完全未有怪責那「盜相人」 的原因,也正正是一個女孩穿著短裙獨個兒逛街或歸家途中被非禮、強姦而被人罵「抵死!」的邏輯。但不管陳冠希是多麼的不小心(雖然他表明早已刪除相片),亦不管女孩子的裙有多短,偷相及非禮/強姦的歹徒的行為不單是犯法,也是(更重要地)不道德的。

例如,假若你在一間位於向來治安不佳區域的銀行提款機提取了大量現金後當場點算那些紙幣,及後更未有把錢好好收藏,反而大搖大擺地拿著滿手千元紙幣,接著錢被搶走了,那麼你可能真是愚蠢得很,但你的行有並非違反任何道德,但該搶劫者的行為卻肯定是不道德的。你就此報案,警察理應不可指責你「沒有做好保護自己金錢的本份」(但當然她/他可能會勸籲你以後小心財物),更應為你緝捕賊人,要是該賊人當場被你抓著,你當然也絕對有權要他歸還全部金錢。

若個人擁有的某個權利(a right to something),例如物權(right to property)、不被(不義地)襲擊/侵犯的權利(right to not be (unjustly) assaulted)等等,就不論這個人有否或能否嘗試去保護它,這權利都是不應被侵犯或侵佔的。若有人趁別人沒有或無法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乘虛而入去侵犯該人的權利,這行為就當然是不道德及無可辯解的。名人的私人相片在未有得到當事人授權而被刊登或發報的例子也不應被視為例外(尤其當刊登這些照片的傳媒大多用「爆料」等字眼去發報,就充分反映出該material的私人性及受害人對該material被刊登(預期)的不願意)。


這就延伸到問題2:「(不應被侵犯的)『私隱』究竟是甚麼?」在 in media 有人提出以下兩個常見的觀點#:

(a1) 婚姻註冊是公眾資料﹐(a2)報導誰和誰結婚並不算侵犯私隱。

(b) 私隱是一個很公平的遊戲﹐偷入私人地方拍攝犯法﹐但若果帶得出來公眾地方﹐又咁岩俾人影到﹐那就好怪他自己自願透露私隱。只要屬實不是作假﹐別人報導也不能怪人。不想人家報導大可以干脆不做。

有關(a1),我一向也應為現有的制度是有問題的。結婚本是兩個人的事,不願意的話,何須公開?但考慮到種種因素 – 例如政府或非政府機構給予已婚人及/或其配偶的福利 -- 致令現代人大多選擇 state sanctioned marriage (政府認可之婚姻),而正正是這些因素,再加上重婚等問題,state sanctioned marriage確實不只是影響到兩個人的事。然而大部份人都會選擇將喜訊告知(至少某些)親友,但要是她/他們選擇不這樣做,在沒有任何法律牽連的情況下,亦應有權選擇不將婚訊向任何她/他們不想告知的人披露。 所以,以我個人認為,查閱婚姻註冊資料的權利應衹為properly interested persons(實際上有利益關係的人)所享有-- 例如相關之政府部門、該人之法定配偶(處理涉嫌重婚等)、該人之僱主(僱主提供福利予僱員法定配偶的情況下。)

至於(a2)及 (b),意見指報導(或從其他渠道--如網上論壇等--公開)一些發生於公眾場合或公眾可得悉的事情並不算侵犯私隱,本人也曾一度同意。所謂「針唔拮到肉唔知痛」,打從去年開始,我的觀點有了一百八十度轉變。

在下成為半個公眾人物乃始於一些跟私生活完全無關的示威、抗議行動,及後半年不論買餸、上學、往沙灘等公眾場合進行一些私人(實在很慣常甚至無聊至極)的活動都慘被狗仔隊追蹤,甚至到了今天,往醫院覆診、乘地鐵、上餐館、跟朋友或伴侶逛街等仍舊會被其他人於未經取得同意而拍下照片。雖然無論是狗仔隊或一些市民(業餘客串狗仔隊?)所拍的,並非所有都被刊登或透過其他方式公開,但專業或業餘客串的狗仔隊之無孔不入,及任何親友的每一個(在公眾地方的)生活小節也會遭全港檢視的可能性,已足夠令我感到非常困擾,以至每次外出時都擔心會被認出,就連一些親友也害怕 遭到牽連。

所謂「不想人家報導大可以乾脆不做」之荒旦,沒有切身或未經細想的人也許感受不到箇中的謬誤。試想假如這沒邏輯的邏輯成立,父母該永不伴我同行(對,親戚的照片也曾被上載到互聯網!),最要好的朋友也不應邀我出席生日派對,我就連有需要也不應到醫院,甚至不應上學,不應逛街,或應完全不再外出 -- 因為我們確實不想私人生活被人家用任何方式作報導或品評。

「唔見得光就唔好做啦!」是一個很普遍針對公眾人物於非私人地方(如公共街道)的私人活動被報導的意見。「唔見得光」這形容詞非常有趣 -- 我們的生活中實在有太多非違反道德(即嚴格而言是「見得光」)的活動是大家都不願意它「見」全香港人評頭論足的目「光」。比方說,當你洗澡、穿著內衣在家中走動、甚至只是跟伴侶爭吵架時,沒關好窗簾,湊巧有人拍攝到這情境並將照片上載互聯網或交予報刊、雜誌,那麽難道你的私隱不是被侵犯了?

又假若你一位朋友急需如廁,附近唯一的洗手間的門剛巧壞了關不上,於是她/他草草瞄一下便急於進行,卻不幸被人拍下照片公開。該跟受害人說:「你根本沒有做好保護自己私隱的本份!」、「抵你死!明知可能有人會知、會見到,唔想人知唔想人見,你就咪做啦!」,抑或認定她/他的私隱被侵犯了,看她/他有否需要報警徹查?

誠然,要是那只穿內衣在家中走動、在大街跟愛人牽手、結婚的主角… 換著是個名人,你的回答就可能很不一樣了。


總括而言,「私隱」的理解應不限於「隱閉於絕對私人空間的東西」,而是所謂 的"privacy" -- 任何「private(私人、非公)的東西」。一個public figure(公眾人物)也(應)擁有自己的private life(私人生活),而正如大多數人,她/他們的私人生活其中許多部份都難免要在非私人地方進行。因此,任何對於她/他們以一個private citizen(普通市民)而非public figure身份進行的活動作出報導,及(非以當事人身份)「公開」、「爆」任何不涉及公眾直接利益而可以被「公開」、「爆」的資料,其實已構成了私隱的侵犯;至於是否屬於非法行為的問題,就超越了本文範圍,但可以肯定的是,這類行為是disrespectful(對別人毫不尊重)及違反道德的。「誰跟誰結婚」的報導當然也不例外。


Footnotes:

*當然,談論的是(事前或事後)不願意那些私人資料被公開的人– 而故意「放料」的人本來就是希望她/他故意發放的私人資料不再繼續保持private了


#(a1)乃屬事實,並非意見。

2 comments:

  1. 社民連濟弱扶傾,義無反顧的理念最適合妳不過了。

    考慮加入社民連吧,我誠心邀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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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not sure LSD is most suitable for Christina, although I myself is a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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